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676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原告无锡锡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2020)皖05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05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0行中的“虽然该转让行为发生于无锡锡云公司等7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诉讼、申请执行之后。”存在笔误,补正为“虽然无锡锡云公司等7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诉讼、申请执行发生于该转让行为之后”。
审判员 陈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丽华
书记员葛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