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民初3386号之一
原告: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581787。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佳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意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浙商国际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0KGF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大街******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325XY。
法定代表人:党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婷,女。
被告:Ecotecworld(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威灵顿街**幸运大厦**ELUCKYBUILDING39WELLINGTONSTREETCENTRAL,HONGKONG)。
负责人:LimTaiThong,该公司董事。
被告:**,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意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Ecotecworld(HK)Limited、**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3元,减半收取计1154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46.50元,由原告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汪凤琴
人民陪审员 郭 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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