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88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芳,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双骏,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
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郑旭东,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碣石村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苏生,执行董事。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嘉业公司)与***、***、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信嘉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就不足部分冻结相应等值财产。国信嘉业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信嘉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 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夏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