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733号
原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泰安路5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