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87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