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87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