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88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