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88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 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碣石村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嘉业公司)与***、***、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信嘉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就不足部分冻结相应等值财产。国信嘉业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信嘉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