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237569.42元(被执行人实际应履行金额依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3463.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案件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发起冻结,目前实际控制金额很少,暂不宜扣划。
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共扣划得账户余额4012.61元,上述款项扣划后,该账户已进行销户。上述扣划到款项已向申请人发放。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一汽佳星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目前尚未实际控制。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投保有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一份,鉴于机动车商业险可能涉及赔偿申请人同意不进行处置。
5、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理由拒不到庭,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4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012.6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执行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15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