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648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原告***之兄。
被告: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3号楼1**15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396927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