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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648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原告***之兄。 被告: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3号楼1**15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396927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