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1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12号3号楼1**1503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新安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案件款金额为人民币84571元(含执行费991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嵩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