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20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3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14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揽款本金2856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等。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诉讼费257元、执行费331.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查询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国际花园30幢1**1102室【权证号码:余房权证乔移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本院已经查封,但该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北毕城【权证号码:费集用(2014)第010110500096号】的不动产,本院已经查封,但该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本院裁定扣留、提取并送达协助单位,但目前尚未符合支付条件。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函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两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各罚款1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2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