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66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3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3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556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并支付本案诉讼费3836元、执行费3887.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有债权可供执行的线索。为此,本院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义乌市欣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30万元,但目前该债权尚不具备支付条件。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66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