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58215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政府东辛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东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邢凯,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醒狮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东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韩甲明。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政府东辛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新醒狮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政府东辛店村民委员会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政府东辛店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人民政府东辛店村民委员会撤诉。
审 判 员 栾 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