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伟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执异100号
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伟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油麻地东安街45号G楼。
法定代表人:倪宁,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念燕,北京市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伟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2号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审 判 长 庄丽洁
审 判 员 刘艳芬
审 判 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璐
书 记 员 姚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