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兴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32374C。
法定代表人曾志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湘0302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3月25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商、证券、车辆、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1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湘潭市××示范区××大道××厂房、××厂房、××厂房、××厂房、××号厂房,2019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厂房,但本院本案属轮候查封,本院本案在法律上处置不能。于2019年4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22695.53元(包括受理、执行费)及利息,尚有5122695.53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建伟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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