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戈家楼西侧(诗经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109590331P。
法定代表人:张久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62098614N。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冀0984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0407********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平支行0407××××822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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