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梦雅大酒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礼仪坝新城悦隽风华小区1栋,单位机构代码:91520393MA6E8N314B。
法定代表人:陈小涛。
被执行人:赤水市梦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万连路同盛江南华府10栋8号商铺,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MA6J49K84E。
法定代表人:何飞。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务款3,6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共计:3,675.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水市梦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75.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方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晓升
书 记 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