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865号
原告: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政支局A栋负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8N314B。
法定代表人:陈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枫,公司员工。
被告:奔跑兄弟(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760号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798542。
法定代表人:李成猛。
原告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奔跑兄弟(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维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秋媛
书记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