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福安药业集团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1308号
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NF5W。
法定代表人:刘彦翎,董事长。
被告:福安药业集团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111227Y。
法定代表人:伍雄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药业集团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安药业集团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803元,由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