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四川金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8687号
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NF5W。
法定代表人:刘彦翎,董事长。
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四川金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古柏社区古靖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53800L。
法定代表人:杨永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四川金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四川金利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47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现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