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倪力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106号
原告:倪力,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力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收集证据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春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民
书 记 员 杜 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