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569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理人:游婷婷(原告***配偶),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0号。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总经理。
被告:上海柔秦建筑安装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2层T区296室。
负责人:杨锋雷,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启佩,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佳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美,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佩,暨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诉被告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柔秦建筑安装中心、刘启佩、上海佳曦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丁美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玉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