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4987号 原告:***,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温州市康家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道繁盛路298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59056144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繁盛路29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7773539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4363315P。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康家保洁有限公司、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