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39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大连**新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54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4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