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002民初1666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之一。
被告: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232号4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