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640号
原告:***,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慧,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卓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街**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80987015F。
法定代表人:张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占军,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松,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卓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正电气公司)均不服保定国家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高区劳人仲案【2019】94号裁决书,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以(2020)冀0691民初505、640号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2020)冀0691民初640号原告***与被告卓正电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起诉在(2020)冀0691民初505号原告卓正电气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之后,应终结诉讼。***在(2020)冀0691民初640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冀0691民初505号原告卓正电气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冀0691民初640号原告***诉被告保定卓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入(2020)冀0691民初505号原告保定卓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二、(2020)冀0691民初640号原告***诉被告保定卓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