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527号
原告:上海刀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569号11幢7层G02-2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5081室。
法定代表人:江波。
原告上海刀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刀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刀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