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德嘉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执317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德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6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昂时代广场7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科技大道3号之一(住所申报)。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科技大道3号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德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德嘉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50.66358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64933.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29.663221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位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给付721.000367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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