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执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东矿路1号。
负责人:金鑫,系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宁,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清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祥
审判员 温道新
审判员 崔龙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