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5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矿路**岭**政府**。
负责人:金鑫,系人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清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东人社监理字(2020)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27.78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东人社监理字(2020)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光宇
审判员 崔龙华
审判员 王春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赫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