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那起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