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对面。
负责人:金鑫,系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张清彦,系该公司法人,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
本院在执行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执行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3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崔龙华
审判员 张玉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雨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