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山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20)黑05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黑0503民初40号案件(以下简称40号案件)所诉标的额中包含了本案的诉争款项,40号案件因一审未能**所诉标的额的性质属性将该案发回重审正在审理中。另外,被上诉人***已就其与上诉人长山矿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所讼亦包含本案的争议款项及相关事实。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应查明长山矿业公司与长山建材公司的法律关系,确定案涉红砖及砖款的所有权;综合各方当事人已经立案的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确认是否属于基于相关事实提起的诉讼,能否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20)黑05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1.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