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铁岭市银州区,现住铁岭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系被上诉人哥哥。
原审被告: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赵有贵,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铁岭精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卷宗上诉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的地址为“凡河新区浅水湾龙腾居9号1单元11A”,但原审法院按照“铁岭新区泰山路金月蓝湾1栋1幢14号”的地址给上诉人***送达传票,在上诉人没有收到传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提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彦铭君
书 记 员  冯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