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他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厂。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赢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银州区银州路8号3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赢信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市内其他基层法院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由**县人民法院执行。
**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文星东
审 判 员 应 琦
审 判 员 李铁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邵京京
书 记 员 赵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