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民初539号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彤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