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

***与***、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173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铁岭市新城区。 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