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173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铁岭市新城区。
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