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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张XX、王x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0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原审被告: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中心街2422号。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辽10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4年3月5日召开听证会。***、王x到庭参加听证,张XX、辽宁精平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理由是:本案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经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2民终22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X本次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本案管辖权错误,灯塔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案;3、本案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债权人;4、原告伪造借款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据,根本不是借据,而是工程对账单,原告在对账单上擅自添加了借据二字。 被申请人张XX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铁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起诉,理由是案由不对,灯塔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王x称,我跟张XX已经结算完了,经过铁岭法院判决了,申请人与张XX剩下的往来我就不清楚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23日,***为张XX出具《借据》,包括材料款、工人工资款、借款等各项款项共计976,427元。***本人在《借据》尾部借款人处签字。《借据》尾部载明“此笔借款,借款人全部用于铁岭牧原三场一标的土建建设用款”。张XX与***及本案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张XX将对***债权部分转让***,其后***仅部分履行,第三人***表示债权转让及债务转移合同均终止履行,故应视为***仍对张XX负有债务,张XX作为债权人,要求***履行依法有据。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重复起诉、管辖权错误、无主体资格的申诉理由,现相关证据并无变化,本案原二审已对此作出明确的论述,判决理由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伪造借款证据起诉的申诉理由,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申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