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2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住址: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赵数,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的收入597639元[标的款5799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51元(自2018年5月2日计算至2018年6月5日)、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8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周开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惠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