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21民初2623号 原告:***,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