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民初6839号
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金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元,由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