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402民初4699号
原告珠海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先荣、被告卡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1115488.06元,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于2020年6月19日开具所有工程款对应数额的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15488.06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才成就,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15488.0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的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均约定,原告应提交的付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申请表》、经珠海市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等额有效发票、《工程完工验收记录表》及其他被告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庭审后,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根据5份施工合同开具5张发票,分别是商品区及写字楼绿化种植及零星工程发票,金额410450.82元;商品区住宅写字楼园林增加工程发票,金额443324.42元;凤祥路道路施工及车位划线工程发票,金额156597.22元;写字楼屋面电梯机房增加隔墙及1#门场地临时硬化、A3商铺女儿墙加高工程发票,金额41647.87元;前山旧村改建项目商品房区及写字楼景观调整工程发票,金额63467.73元,合计1115488.06元。
一、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15488.06元; 二、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115488.0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47元,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书记员 梁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