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执7848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32×××74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304021.5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周德强
书记员  彭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