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执839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15488.06元,支付以人民币1115488.0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47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3723元。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付清税费,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名下账户均被冻结,故款项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本院有处置权的案件,本院已在另案中予以执行,本案可在案涉财产统一处置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书记员  任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