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执7848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一、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52871.54元;并从2020年8月1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本金3252871.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6061元;三、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35089.00元。因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津G×××××、津M×××××的车辆,上述车辆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京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涂永国
审判员 王**宝
书记员 彭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