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6580号
原告: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长江委第九工程勘测院大门右侧门面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郭麒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立案。原告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院向其进行诉讼费催缴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鑫顺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免收。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薇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