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803号
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设计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给付货款,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5312.5元,由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