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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2905号 原告: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BW3M24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2957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远达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