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9262号之一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41PJ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匠千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街229号1栋2**9层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7TTFN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招采经理。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匠千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7.96元,减半收取计3808.98元、保全费2675.99元,均由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权 军
书 记 员 胡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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