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879号
原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滨湖镇滨湖4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俊,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薇,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解放路四区3-1幢。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富蕴县迎宾东路9号楼西三层。
负责人:尹书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计2139.5元,由原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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